技术合同认定
认定规则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相关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当事人可以持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科学技术有关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必须持省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同文本下载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登记机构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技术合同登记处是1989年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其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科技咨询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我省技术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规范技术市场,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国家对科研机构与个人所进行的科研开发、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保护科研机构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快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处技术力量雄厚,工作科学严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所开具的证明科学权威。欢迎相关单位及个人前来办理认定、登记等。
联系方法 :
山东省科协技术合同登记处(山东省科技咨询中心信息部)
地址:济南市朝山街80号 邮编:250011
办公电话:(0531)86071946
电子邮箱:zxzx@sdast.org.cn